[安保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汛安全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3〕25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吸取去年“7.21”特大暴雨应对工作经验教训,排除防汛安全隐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防汛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组织建设工程防汛工作全面排查,建立防汛隐患治理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重点防汛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落实值班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二、立足防大汛、抗大灾,各单位应做好防汛抢险的物资及设备储备。对于临近河湖、穿越既有管线的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工程、暗挖工程(含盾构区间的联络通道暗挖工程)应增加防汛物资储备,并配备大功率水泵、应急照明等设备。
  三、上汛前,深基坑工程以及暗挖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竖井、出入口、风道口、施工预留口等地面井口均应设置挡水墙,防止雨水倒灌。挡水墙高度应高于所在地区去年“7.21”特大暴雨最高水位,挡水墙强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四、在汛期内,处于机电设备安装阶段的地铁车站工程,其出入口等附属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连通的,连通处有人防密闭门的,应确保密闭门开闭灵活、有效,孔洞封堵可靠,无人防密闭门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挡水墙;在施轨道交通工程与已运营地铁线路连通的,均应在连通处设置混凝土挡水墙,防止雨污水倒灌浸泡已安装的机电设备设施或危及运营线路安全。
  五、处于土方开挖阶段,围护结构出现股状、线流、不明原因渗水的基坑工程应及时进行地下水治理。下穿管径大于800毫米雨污水管线的暗挖工程应落实雨污水管线内衬管等各项防汛安全措施,确保地下工程汛期施工安全。
  六、气象及应急部门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以下工程应立即暂停施工,并做好各项应急安全准备工作。预警信息解除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复工前检查。
  (一)邻近、下穿管径大于800毫米雨污水管线的暗挖工程;
  (二)降水效果不佳、掌子面层间滞水较严重的暗挖工程;
  (三)与已运营地铁线路或机电设备安装基本完成的地铁车站工程紧邻或相连通的在施工程;
  (四)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及联络通道内泵房土方开挖带水作业;
  (五)临近河湖的地下工程。
  七、主汛期内,下列工程不得施工:
  (一)距工程结构3米以内有管径大于800毫米的雨污水管线未实施内衬管措施的暗挖工程;
  (二)距工程结构3米以内有管径大于600毫米的雨污水管线的仰挖工程;
  (三)下穿河湖的暗挖工程。
  八、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与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部门的手拉手机制,摸排工程周边地下管线安全状况,切实防范雨污水等管线渗漏造成地下暗挖作业面坍塌隐患。要根据工程特点、环境特点等实时开展汛期隐患排查,消除防汛安全隐患。
  九、各单位要建立预警、响应以及各标段联动机制。防汛应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检查及总结。雨前排查、雨中巡查要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预案,开展相应工作。
  十、各市级应急抢险大队要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建立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台账,做到物资储备充足,队伍保障有力。遇气象及应急部门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按有关单位要求,做好提前布控、驻守迎汛等相关工作。
  十一、建设单位应建立防汛重点部位台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汛措施和职责,制定防汛考核标准、措施、奖惩办法,定期对参建单位防汛工作进行考评。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

创建时间:2013-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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